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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越来越多,其中有许多办得很成功,但也有不少办得较失败而面临着撤资解散清算的问题。最近,随着东南亚货币金融危机的发生,这个问题更是时有所闻。本文拟就有关中国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清算的法律程序作一简要的介绍。  一、清算的起因  企业通常在下列情况下须进入清算程序:  1. 经营期限届满;  2. 因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而解散;  3. 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解散;  4.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而解散;  5. 因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而解散;  6. 因合营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原因而解散;  7. 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  上述第2、3、4、5、6项所列情形,均须经企业审批机关批准。  二、清算的期限  企业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或者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企业解散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止企业合同之日。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限届满前15天内,向企业原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90天。  三、清算委员会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天内,企业董事会应组织成立至少由3人组成的清算委员会,其成员一般在董事中选任,并可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清算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1. 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2. 公告未知债权人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义务;  4. 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  5. 清缴所欠税款;  6. 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7. 清理债权、债务;  8.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9.代表企业应诉和起诉。  四、清算通知与公告  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7天内书面通知企业审批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机关、工商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企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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