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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 设立 商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认许及设立(台湾)分公司登记.二,遵照公司法规定加具各项文件.随缴登记费新台币 元,备文申请准予认许及设立登记为祷.此 致经济部商业司附件:1,申请书 9,(指派)分公司经理人授权书(须经签证并附中译本)2,其他机关核准函 10,在中华民国境内指定诉讼指定诉讼及非诉讼代表人身分证文件3,公司设立登记预查名称申请表 11,分公司经理人身分证明文件4,法人资格证明文件(须经签证并附中译本) 12,外国公司认许表二份5,公司章程(须经签证并附中译本) 13,外国分公司设立登记表二份6,股东会或董事会请求认许之议事录(须经签证并附中译本) 14,认许(营运资金金额四千分之一)7,在中华民国境内营运资金之汇入汇款通知书,买汇水单 15,登记费(新台币六佰元)8,(指派)在中华民国境内指定之诉讼及非诉讼代表人授权书(须经签证并附中译本)备注:1,委托会计师或律师代理者,应另检附委托书一份.2,依法应先经主管机关许可者,应检附许可文件影本,无则免送.申请人: 商 (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印鉴)在中华民国境内诉讼及非诉讼代表人: (登记印鉴)地址:联络电话:代理人: 会计师(律师)中 华 民 国 年 月 日分公司印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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