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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作出决议或决定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

二、申请发行

 公司在作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或者决定后,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规定的申请文件,报请批准,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包括:公司登记证明、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三、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准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批准公司债券的发行,该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作出说明。

四、公告募集办法

 发行公司债券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债券募集办法;在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3)债券的利率;

 (4)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5)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

(6)公司净资产额;

 (7)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8)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五、公司债券的载明事项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六、公司债券存根簿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务的编号;

 (3)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债券的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4)债券的发行日期。

 七、发行中不当行为的纠正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审批公司债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尚未发行的,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的公司应当向认购人退还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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