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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依据: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全国各省、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

二、办事部门:

  1、在公司住所在地的原登记机关办理;

  2、公司住所在特区内且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有限公司,在公司住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办理;

  3、其他有限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

三、办事条件:

  1、拟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管理的规定;

  2、有与拟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住所或经营场所;

  3、有与拟经营项目相符合的注册资本;

  4、公司名称与拟经营项目相符。

四、提交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

  3、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4、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五、办事程序:

  1、公司备齐文件后,由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

  2、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登记驳回通知书》。

六、办事时限:

3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100元;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个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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