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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应该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债务逾期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债务人应当按照还款协议偿还债务。那么签订还款承诺合同有效吗?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承诺代偿还合同有效吗

  1、承诺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合同,符合以下条件的就具有法律效力:

  (1)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

  (2)是真实意思表示;

  (3)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五百五十二条 【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二、讨债需要什么证据

  1、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查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联系电话;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2、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3、确定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

  4、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法人代码证;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原告的,还须提供其金融许可证。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营业执照、身份证、护照等证据的复印件;被告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企业的,应提交其近期工商登记单,被告名称有变更的,还应提供变更登记单;

  5、支持其主张的法律依据;

  6、其他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证据。

  案例:

  案情简介:承诺书中承诺替他人偿还,是否有效

  陈一与王某系母女。2006年6月30日,陈二与陈一签订借款合同并进行公证,约定陈一向陈二借款400万元。另,陈二在澳门借给陈一90万元港币筹码。经审查确认,2006年6月13日至7月6日期间,陈二通过银行转账、存款等方式实际交付陈一178万元。2008年12月31日,陈一、王某向陈二出具承诺书,并在承诺书中约定陈一、王某欠陈二所有债务共计500万元。该承诺书中涉及的500万元债务共有两部分内容组成:(一)其中400万元为原借款合同中所涉及的数额;(二)另有100万元为陈一向陈二承担案外人夏某、陈三、陈四所欠陈二的90万元房款债务及10万元利息。同日,陈一交付陈二350万元,但仍有余款150万元(包括陈一承诺替他人偿还的90万元及利息10万元)未予偿还。陈二遂于2009年7月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陈一、王某给付150万元。原审审理中,陈二表示不再主张陈一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50万元及陈一自愿偿还的100万元中的利息10万元。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中,因承诺书而体现的陈二与陈一、王某之间的债权债务来源于借款400万元及债务承担90万元两部分。关于400万元借款,2008年12月31日归还的350万元,从双方债务形成的先后次序、时间节点,解除借款合同、抵押登记及出具承诺书的过程分析,应系归还原400万元债务。关于90万元债务,因双方之间确有款项交付,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签订于2006年6月30日,解除抵押在2008年12月31日,期间相隔两年多,陈一未提出异议,反而在2008年12月31日交付350万元并出具承诺书,从常理推断,显然陈一在承诺书上签名时对该部分债务不持异议。故判决驳回陈一、王某支付陈二90万元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债务转移是否成立

  陈二主张承诺书中涉及的100万元系陈一、王某代案外人夏某、陈三、陈四归还的房款债务(购房定金90万元及利息10万元),对此应当承担证明案外人与陈二之间存在合法债务的举证责任。此外,陈二未提供曾经向夏某、陈三、陈四给付过房屋定金90万元的相关凭证,并且夏某、陈三、陈四亦没有对收到该笔房屋定金所形成的房款债务予以确认。因此,无法认定郑丽理与夏某、陈三、陈四之间实际发生的90万元房款债务。基于上述事实,陈二仅凭陈一、王某在承诺书上的签名,以债务转移为由要求陈一、王某共同偿还陈三等人的90万元房款债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允诺代替债务偿还,在签订合同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表达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本合同有效。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案情简介:承诺书中承诺替他人偿还,是否有效

  陈一与王某系母女。2006年6月30日,陈二与陈一签订借款合同并进行公证,约定陈一向陈二借款400万元。另,陈二在澳门借给陈一90万元港币筹码。经审查确认,2006年6月13日至7月6日期间,陈二通过银行转账、存款等方式实际交付陈一178万元。2008年12月31日,陈一、王某向陈二出具承诺书,并在承诺书中约定陈一、王某欠陈二所有债务共计500万元。该承诺书中涉及的500万元债务共有两部分内容组成:(一)其中400万元为原借款合同中所涉及的数额;(二)另有100万元为陈一向陈二承担案外人夏某、陈三、陈四所欠陈二的90万元房款债务及10万元利息。同日,陈一交付陈二350万元,但仍有余款150万元(包括陈一承诺替他人偿还的90万元及利息10万元)未予偿还。陈二遂于2009年7月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陈一、王某给付150万元。原审审理中,陈二表示不再主张陈一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50万元及陈一自愿偿还的100万元中的利息10万元。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中,因承诺书而体现的陈二与陈一、王某之间的债权债务来源于借款400万元及债务承担90万元两部分。关于400万元借款,2008年12月31日归还的350万元,从双方债务形成的先后次序、时间节点,解除借款合同、抵押登记及出具承诺书的过程分析,应系归还原400万元债务。关于90万元债务,因双方之间确有款项交付,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签订于2006年6月30日,解除抵押在2008年12月31日,期间相隔两年多,陈一未提出异议,反而在2008年12月31日交付350万元并出具承诺书,从常理推断,显然陈一在承诺书上签名时对该部分债务不持异议。故判决驳回陈一、王某支付陈二90万元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债务转移是否成立

  陈二主张承诺书中涉及的100万元系陈一、王某代案外人夏某、陈三、陈四归还的房款债务(购房定金90万元及利息10万元),对此应当承担证明案外人与陈二之间存在合法债务的举证责任。此外,陈二未提供曾经向夏某、陈三、陈四给付过房屋定金90万元的相关凭证,并且夏某、陈三、陈四亦没有对收到该笔房屋定金所形成的房款债务予以确认。因此,无法认定郑丽理与夏某、陈三、陈四之间实际发生的90万元房款债务。基于上述事实,陈二仅凭陈一、王某在承诺书上的签名,以债务转移为由要求陈一、王某共同偿还陈三等人的90万元房款债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陈一与王某系母女。2006年6月30日,陈二与陈一签订借款合同并进行公证,约定陈一向陈二借款400万元。另,陈二在澳门借给陈一90万元港币筹码。经审查确认,2006年6月13日至7月6日期间,陈二通过银行转账、存款等方式实际交付陈一178万元。2008年12月31日,陈一、王某向陈二出具承诺书,并在承诺书中约定陈一、王某欠陈二所有债务共计500万元。该承诺书中涉及的500万元债务共有两部分内容组成:(一)其中400万元为原借款合同中所涉及的数额;(二)另有100万元为陈一向陈二承担案外人夏某、陈三、陈四所欠陈二的90万元房款债务及10万元利息。同日,陈一交付陈二350万元,但仍有余款150万元(包括陈一承诺替他人偿还的90万元及利息10万元)未予偿还。陈二遂于2009年7月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陈一、王某给付150万元。原审审理中,陈二表示不再主张陈一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50万元及陈一自愿偿还的100万元中的利息10万元。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中,因承诺书而体现的陈二与陈一、王某之间的债权债务来源于借款400万元及债务承担90万元两部分。关于400万元借款,2008年12月31日归还的350万元,从双方债务形成的先后次序、时间节点,解除借款合同、抵押登记及出具承诺书的过程分析,应系归还原400万元债务。关于90万元债务,因双方之间确有款项交付,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签订于2006年6月30日,解除抵押在2008年12月31日,期间相隔两年多,陈一未提出异议,反而在2008年12月31日交付350万元并出具承诺书,从常理推断,显然陈一在承诺书上签名时对该部分债务不持异议。故判决驳回陈一、王某支付陈二90万元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债务转移是否成立

陈二主张承诺书中涉及的100万元系陈一、王某代案外人夏某、陈三、陈四归还的房款债务(购房定金90万元及利息10万元),对此应当承担证明案外人与陈二之间存在合法债务的举证责任。此外,陈二未提供曾经向夏某、陈三、陈四给付过房屋定金90万元的相关凭证,并且夏某、陈三、陈四亦没有对收到该笔房屋定金所形成的房款债务予以确认。因此,无法认定郑丽理与夏某、陈三、陈四之间实际发生的90万元房款债务。基于上述事实,陈二仅凭陈一、王某在承诺书上的签名,以债务转移为由要求陈一、王某共同偿还陈三等人的90万元房款债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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