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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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后,由公司股东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织,依法定程序自行进行清算。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公司因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因设立的宗指业已实现或根据无法实现而解散,公司因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解散等,都适用普通清算。
普通清算清算组的组成
根据《公司法》第191条规定,普通清算清算组的组成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鬲出现或股东会决议而公司解散时,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股东大会确定的人选既可以是公司的股东、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选。
第二,上述解散事由发生后,解散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在此情况下,清算组成员的组成,由法院指定,法院根据解散公司的具体情形可以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债权人等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或其代表组成清算组,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也可选派其工作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
普通清算与司法清算比较
(一)清算的法律依据不同
企业破产清算依据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有企业破产清算,适用于《企业破产法(试行)》,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适用于《民事诉讼法》。普通清算适用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乡镇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
(二)清算的目的不同
破产清算和普通清算都要通过清算了解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企业划句号。但破产清算它的基本目的是破产还债,而普通清算的基本目的是双重的,第一是清产还债;第二,清产分配,在一般情况下,普通清算在清偿完债务后,都会有剩余财产,因此,必须进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三)清算的性质和程序不同
破产清算适用于破产还债程序,破产还债带有法律的强制性。破产清算组必须在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工作,破产清算的过程,是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过程,从破产清算组的成立、破产财产的清查、确认、变现、处置和分配,到破产债权的确认、清偿、清算组的撤销,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而普通清算适用于清产还债程序,清算组是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的。清产还债面对的是每一个债权人,而破产还债面对的是债权人会议。在多数情况下,普通清算都会有剩余财产,在清算程序上,也就都会有剩余财产的分配程序。
(四)清算的法律后果不同
企业清算完毕,原有企业都要归于消灭,这是企业清算的必然结果。但从债务清偿的法律后果上看,破产清算和普通清算却根本不同。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会议确认的债权是不能全部清偿的,对未能清偿的债权,破产清算结束,不再清偿,对债务人实行免责。普通清算则不同,在清算期间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参加清偿的债权人,即使在清算结束,也有权利行使追偿权,对债务人不能实行“免责”。
普通清算的关联会计
(一)普通清算的会计要素和会计等式
会计要素是对会计对象核算的具体化。破产清算会计的要素,分为三类,即资产、负债和清算损益,其会计等式为:资产=负债+清算损益
按照《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当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破产清算组设立新账,应将破产企业所有者权益所有账户的余额,都并入“清算损益”账户。如果清算损益为负数,资产等于负债与清算损益之差,如果清算损益为正数,资产等于负债与清算损益之和。
普通清算无论是解散清算还是撤销清算,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当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应转入破产清算。因此,只要不具备破产条件,在一般情况下,原企业的债务都可以得到清偿,并有剩余财产可供分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与破产清算一样,也把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并入“清算损益”,将不利于资本退还的核算和剩余财产分配的核算。为此,普通清算会计要素应分为资产、负债、资本与清算损益四类,其会计等式为:资产=负债+资本+清算损益根据这一等式,普通清算的“清算损益”中,不包括原企业投资者的原始资本。企业进入解散清算与撤销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就有了可靠的标准和依据。在清偿全部债务后,无论是投入资本能够全部返还还是部分返还或是除返还全部资本外,还有部分权益可供分配,都能顺利的进行核算。